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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得到了最广泛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以及法人主体如同雨后春笋一般茁壮成长,现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来看看石家庄商标注册的详细介绍:
1、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2、商标侵权应有损害事实发生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即直接侵权),还包括了间接因果关系(即间接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这种划分更多的是学理上的分类。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商标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第一步,企业需加强对商标注册的重视度,从业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小编建议企业注重品牌打造,成功注重商标后还要学会经营商标,才能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挥商标应有的作用。在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的概念比较模糊,对商标侵权更是一知半解。对企业而言,商标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为您解答商标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三)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适用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
(1)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商标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
(2)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商标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适用于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适用于法定赔偿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商标注册与商标经营都很重要,得到商标之后,一定要防止商标侵权。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注册商标,一是自己到主管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由于知识产权办理的流程和资料准备都较为复杂,所以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后者,免去很多办理商标注册的麻烦,且代理公司经验丰富,有效地提高了商标注册成功率。
如果从商标侵权的主体来看,在商标诉讼中,商标侵权的基本分类有两个,一个是权利主体一个是责任主体。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一般情况下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手艺。
权利主体作为原告,是有很严格的条件的,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到诉讼权的行驶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就是商标权项下的权利由那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是一样的,他们享受或者承担也是有规定的程序的。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确的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时,法院或者其他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其权利。
声音注册商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声音成为注册商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滥用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比如军歌、国歌等;
第二,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第一时间引发客户对商品的联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条件发射;
第三,声音成为注册商标,有别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止的不文明用语等,未被其他人注册成的,都可被注册成商标的申请原则。
未来,声音商标将成为继文字、图形等之后最具代表性的商标类型,清上知识产权提醒大家由于声音商标与文字、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存储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因此其申请流程、申请文件、申请时间、申请费用等相关的具体事项需要一套完整的流程。此外,声音商标申请后还需要向社会公示,以方便查询和监督,这就要求公告平台以及公众检索功能的建设和落实。声音商标并非与传统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一致。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最大区别是,“声音商标”并非先到先得。
它必须是已被使用过,并在公众中能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知名度的;并且此声音必须是独特的。如《新闻联播》开始曲、好莱坞美高梅电影片头的狮子吼叫声等被大家所熟知的,并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过对于目前繁荣的互联网行业推出的各类APP软件,启动程序出现后具有识别度的两三个小节的声音,也可作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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