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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组合注册的方法

作者: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6 08:39:23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如何规定)。

一、分割注册-减少因判定其中一个要素相似而导致商标整体被拒绝的风险:商标审查的原则是文字与图形分开。例如,商标包含两个元素:文本和图形。如果商标与申请商标前的文字非常相似,商标局将认定申请的商标与申请的商标相似,并驳回整个商标。因此,当组合商标的一个要素具有较大的驳回风险时,分割注册可以有效地导致整个商标的驳回,从而保证另一要素最大限度地取得商标权。分割注册也可以结合灵活的形式使用。

二、组合注册:添加不同的元素,使整体商标更加显著,降低单独拒绝重要元素申请的风险或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虽然商标审查的原则是对文字和图形的要素分别进行审查,但审查员在对这些要素进行组合时,仍需考虑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似,在判断商标相似性时是否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

三、因此,当组合商标的单个元素与其他商标相似时,可以从左到右。如果再添加一个元素,整个商标将与其他商标有很大的不同,被判定为相似和被驳回的风险将降低。而且,即使被驳回,也很容易通过驳复审查获得成功,从而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四、合注册确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商标的排列形式和各要素的比例不能随意改变。

五、分割注册+组合注册——优点在于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可以同时实现,缺点在于增加了商标申请成本:

六、降低因其中一个要素被判定为相似而被驳回整个商标的风险;增加不同的要素使整个商标更加显著,降低单独驳回重要要素申请的风险或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面,现实生活中,有人想怎样维护自己的商标,也有人在思考怎样撤销他人的商标。如何撤销他人的商标,是让商标的主人树立警惕意识,管理好自己的商标;也让所有的人都成为监督者,撤销那些有违法嫌疑的商标。

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撤销他人商标当有人的商标在注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其他的不正当的手段申请的商标,比如是对相关商标审查员行贿的手段,当出现这种类似的情况,无需他人申请,商标局一经发现就会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主动撤销商标的另一种情况是,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违反商标管理规则,例如:自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修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彩色商标是不能随便改变颜色的。

如果商标对服务的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商标局也可以撤销商标。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你也可以商标局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想发挥商标的良性作用,需要发挥大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当有些商标与部分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时,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是必要的。最值得一提的情况,是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版权等相关的权利。例如,乔丹体育用品在中国经营多年了,但是真人乔丹却并没有赋予这家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的权利,这家公司的确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存在借用名人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产品的嫌疑。

总之,撤销他人的商标,最终的决定权在商标局,或者说法院也有权行使。但是,最有效的撤销监督者却是每一位普通公民。

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进行答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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